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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条自检自查

时间:2021-10-16 14:14:39 来源:网友投稿

 二、开拓开采单元

 每 5 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在 1 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煤矿安全规程》第 33 条 已于 2018 年矿自行修编。地质变化不影响地质类型划分。

 无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 32 条 已按要求开展工作,未发现致灾地质因素。

 无

 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 31 条 掘进和回采前均编制了对应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内容齐全。

 无

 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矿井地质图、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图纸。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 4、18 条,《煤矿安全规程》第 14 条 已按要求绘制与实际相符的各类图纸 无

 采掘作业布置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之内,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 10 条 均可采范围之内,无超层越界现象 无

 矿井开拓系统巷道布置满足矿井生产、安全和抗灾的要求。

 《 煤 炭 工 业 矿 井 设 计 规 范 》(GB50215-2015)第 3.3.1 条 巷道开拓系统布置满足安全、抗灾要求 无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下山采区工作面开始回采前采区通风、排水、运输等系统必须完整。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 4.2.4 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 4 条 矿井“三量”均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工作面回采之前通风、排水、运输等系统均完整。

 无

 矿井至少有 2 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小于 30m。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不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煤矿安全规程》第 87 条 柴达尔矿有主斜井、副平硐两个能行人的井口,两井口间距大于 30m,回风井未兼作提升、行人通道。

 无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至少有 2 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煤矿安全规程》第 88 条 每个采区都至少有 2 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无

 采煤工作面至少 2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 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煤矿安全规程》第 97 条 采煤工作面有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回风安全出口与回风巷相通,进风安全出口与进风巷相通;且安全出口和巷道连接处均有不小于 20m 的超前支护,此段巷道高度均在 1.6m以上。巷道出现底鼓、变形时及时采取了维修、清底。

 无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 1 个采煤工作面和 2 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 2 个采煤工作面和 4 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煤矿安全规程》第 95 条 现柴达尔矿采区布置为:2 302 采区:东翼+3617m 回采工作面,东翼+3603m 准备工作面;3 303 采区:东翼+3665m 回采工作面,东翼+3650m掘进工作面,西翼3710准备工作面。符合采掘工作面布置要求;且各系统完善后,掘进回采巷道。

 无

 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需要。

 《煤矿安全规程》第 90 条

 检查出302采区回风上山行人侧 6m 巷道变形;302采区 3637 总回风平巷高度不达标,以制定维修方案及措施,安排维修。302采区暗斜井变形巷道自 2月中旬开始

 维修,以维修50%。

 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仓储式、巷道式、高落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煤矿安全规程》第 97 条 柴达尔矿无国家命令禁止的采煤方法,回采工作面均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放顶煤回采方式。

 无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 95 条 每个采区开采前都编制有采区设计方案并落实,有变化时根据实际修改设计。

 无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编制工作面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 114 条 本矿采用炮采工艺,不涉及机械化采煤。

 无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进行放顶煤开采专项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 115 条、《煤炭工业矿井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 件 编 制 标 准 》( GB/T 50554-2010)第 3.3.2 条 本矿应用放顶煤开采法年限较长,技术相对成熟,且有对应《作业规程》及《技术措施》 无

 采掘作业前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 38、96条 采掘作业前均编制对应《作业规程》,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修改、补充。

 无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制定探查老空区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 93 条 有探查老空区安全措施,并已落实到位。

 无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工作面倾角在 15°以上时,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 117 条 本矿采用炮采工艺, 本矿不涉及。

 无

 倾角在 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 133 条 各采区倾角在 25°以上的溜煤眼、行人眼、煤仓、上山和下上的上口都设有人、物坠落的挡板。

 无

 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煤矿安全规程》第 125 条 有《柴达尔矿井巷维修制度》 无

 报废的巷道进行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留设泄水孔。

 《煤矿安全规程》第 129 条 所有报废巷道、暗井、倾斜巷道均已封闭,且每道密闭墙都设有泄水孔。

 无

 报废的井巷进行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 130 条 都有记录、均已标注在相应图纸,有档案。

 无

 七、顶板管理单元

 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 105条 《作业规程》中已明确规定放顶方法及措施;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

 无

 近距离煤层群开采下一煤层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 110条 本矿只开采 M1 煤层不涉及 无

 采掘工作面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 58、101 条 已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要求,并落实。

 无

 采用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内进行回采。

 《煤矿安全规程》第 111条 本矿不涉及 无

 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符合要求,必须有专项设计。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煤矿安全规程》第 102条 本矿采用锚杆、锚索、锚网喷支护时,均有符合规定的《作业规程》,各施工参数均无

 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煤巷、半煤岩巷支护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应加强支护。

 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要求;所有掘进巷道均安装顶板离层仪、围岩变形设施进行监测;特殊地段编制相应措施,并按照措施执行。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矿压监测。

 《煤矿安全规程》第 114条 本矿不涉及 无

 矿山压力观测仪器设备应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 3.2.3条 本矿所用矿山压力观测仪器设备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规定 无

 矿井有冲击地压相关征兆时,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煤层,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

 《煤矿安全规程》 第 226 条、227 条 本矿不涉及 无

 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编制防冲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 229条 本矿不涉及 无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设专门的机构与人员,采取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建立防冲培训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 228条 本矿不涉及 无

 冲击地压矿井按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时,进行论证。

 《煤矿安全规程》第 230条 本矿不涉及 无

 冲击地压矿井巷道布置与采掘作业应满足防冲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 231条 本矿不涉及 无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专门操劳过度措施。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煤矿安全规程》第 232、233 条 本矿不涉及 无

 特厚等煤层时,制定专项防冲措施,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建立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制度,根据现场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确定冲击危险性预警临界指标。

 《煤矿安全规程》第 235条 本矿不涉及 无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采掘部署、开采顺序、采煤工艺及开采保护层等区域防冲措施。冲击地压煤层采煤方法与工艺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长壁综合机械化开采方法。(二)缓倾斜、倾斜厚及特厚煤层采用综采放顶煤工艺开采时,直接顶不能随采随冒的,预先对顶板进行弱化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 237、239 条 不涉及 无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供电、供液等设备放置在采动应力集中影响区外。对危险区域内的设备、管线、物品等采取固定措施,管路吊挂在巷道腰线以下。

 《煤矿安全规程》第 243条 本矿不涉及 无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加强支护,采煤工作面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护范围和强度。严重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取防底鼓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 244条 本矿不涉及 无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设置压风自救系统,明确发生冲击地压时的避灾路线。

 《煤矿安全规程》第 245条 本矿不涉及 无

  八、防治水单元

 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煤矿安全规程》第 283 条 各项防治水制度均健全,已按要求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设备,建立符合要求的探放水队伍,已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无

 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 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每 3 年修订一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每月至少开展 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矿井每季度至少开展 1 次。

 《煤矿安全规程》第 284 条 有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矿井水文地质已按要求修订,有水文地质月报和季度报表。

 无

 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排水系统图。矿井应当编制与实际相符的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等防治水图件,并至少每半年修订 1 次。

 《煤矿安全规程》第 14、287条 图纸与实际相符,并按规定绘制。

 无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煤矿安全规程》第 291 条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均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且矿井东部已修筑排洪沟,沟渠与地面各排水沟相通,满足地面及各井口排水需求。

 无

 煤矿每年雨季前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受雨季降水威胁的矿井,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煤矿安全规程》第 289 条 有防治水检查制度及措施,有雨季巡查制度与队伍,有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无

 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或者积水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 292 条 地表有专人巡查积水,有地面排水人员及设备,防范措施到位 无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严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安全规程》第 297 条 与相邻矿井有满足需求的隔水煤柱,隔水煤柱中不存在采掘工作。

 无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充水溶洞、强或者极强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和封闭不良钻孔等通道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并采取留设防隔水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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