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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汇报|领取养老保险年龄

时间:2021-10-22 14:43:07 来源:网友投稿

 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汇报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同 意,今年 5 月,市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在全市 率先启动,经过市、县 4 个多月的共同努力,完成了既定试 点任务,达到了检验制度、完善政策、建立机制、提升能力 的预期目标,试点取得圆满成功。

 一、制度准备“特”充分 研究方向特明。初,就着手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调查 研究

 ,主要就城乡居民养老需求现状、个人缴费能力、政府 财政帮助能力、确保基本养老生活水平等方面进行详尽调查, 对原农保制度和现行城保制度弊端开展研讨, 结合“低水平、 广覆盖、相衔接、可持续”原则,按照“打破城乡界限、实 现制度统一、共享发展成果”的指导思想,借鉴全国各地探 索成果,进行广泛的制度探索,形成了与城保模式相统一的 《市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论证范围特广。

 为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 可持续, 历经深入城镇社区、居民户和农村乡镇、村组及农户进行了 解,听取民声,广泛征求基层劳动保障专业工作人员意见, 并纳入全省首届统筹城乡劳动保障论坛会评鉴,邀请省厅来 广现场调研、把关指导,邀请国内著名专家林义教授及省知 名专家进行理论上论证,送请西南财大社保精算专家张运刚 教授组织的专家组进行可行性精算论证,得出了“符合社会 保险发展方向、 方案可行、 具有可持续性” 的肯定结论意见。重视规格特高。今年四月,省劳动保障厅批准了全省唯 一一个《市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5 月 7 日,市 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定通过该办法,并同意在县试点。

 5 月 27 日,县召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启动大会, 省 劳动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张成明同志亲自参到会作了重要 讲话,并明确表态省厅在全省只跟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试点。

 8 月 6 日和 8 日,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罗 强同志,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菲同志先后赴县调 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市委、市政府把县统筹 城乡劳动保障试点特别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作为 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重要突破口,作为省委、省政 府和市委、市政府交给人民的光荣任务,作为对县委、县政 府的政治信任,作为人民切身利益所系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 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切实整改的重要内容,要求县委、县 政府不负省委、省政府的希望,不负市委、市政府的重托, 不负人民群众的厚望,创新务实,扎实工作,把试点工作抓 出成效,确保为全市面上推开创造经验。二、制度内容“特”超前 原则制度。

 《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目的 是为了建立、健全覆盖本县农村居民、可衔接转移的社会养 老保险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 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凡户籍关系在本县 行政区域内,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未参加城镇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新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 “保基本、 广覆盖、 有弹性、 可持续” 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个 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坚持权利与义务对 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统帐结合制度模 式。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 管理工作,县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具体事务。乡镇政府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 实施。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 发展改革、 人口计生、 民政、 公安、 税务、国土资源、 农业、 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工作。缴费筹集。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以缴费时 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10%- 100%自主选择缴费基 数,缴费费率为 20%,不得减免。对大龄、超龄初次参保和 已参保超龄续保等人员, 可按享受养老金基本年龄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和最低缴费 15 年规定,一次性缴纳相 应不足年限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以缴纳养老保险费时上一 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自选确定。年龄超过 60 周 岁老人初次参保缴费,补缴养老保险费可视年龄适当减少, 具体办法待省政府确定后实行结算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个人应按年足额缴费续保, 也可趸缴续保。对断保后补缴断保年限养老保险费的,缴费 基数以补缴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自选确 定。政府和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特定参保人员的缴 费补贴、补助,以及农村居民土地、林地和林权等的出租、 出让、转让等流转收入代理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记为个人 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 包括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政府对统筹基金 的资金投入,其中市、县级政府按当期领取养老金人数 10 元/人?月定额标准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按年划入统筹基金 账户;基金利息和运营增值收入;其它社会资助性收入。账户发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 统筹相结合的制度。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实际缴费基数的 12%建立统筹基金, 8% 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 支付完毕后在统筹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 待遇前死亡的,个人缴费本息全部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 定受益人;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 有结余的,余额全部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出国、出境定居人员可以

 凭相关手续办理退保手续。未领取养老金待遇的,退还 全部个人缴费本息;领取养老金待遇的,退还其个人账户剩 余额,对个人账户剩余额小于个人缴费发放剩余额的,按个 人缴费发放剩余额退费。退费处理后,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及以上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及以上,且实际缴费年限满 15 年及以上。参保人员 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按 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 老金构成。参保后年龄到达男满 60 周岁、女满 55 周岁,实 际缴费年限满 15 年及以上的,从到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 养老金待遇;参保后到龄但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的,可继续 参保缴费至满 15 年时,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超龄一次性缴费 15 年参保人员,从足额缴费次月起按月领 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的时间和标准:由 当地政府适时确定。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享受丧葬补助 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死亡时上月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 的 4 个月和 8 个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关系转变。养老保险在本统筹区域内转移只转关系。跨 统筹范围的转移:原则上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一并转移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对迁入地不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的,可一次性退还其全部个人缴费本息,也可在参保地封存 或继续缴费续保,但续保缴费不再享受当地政府和集体经济 组织等对个人的特定补贴、补助。在统筹区域外务工地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养老保险缴费全额 转入社保基金账户的,保留个人账户和缴费地缴费指数记录; 养老保险缴费未全额转入的,依据实际转入历年度缴费金额, 按我市相对应年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规定重新核定缴 费指数和建立个人账户。对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条件的参保人员,可通过社保关系转移,与城镇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并轨,实际缴费指数低于 0.6 ,可按历次实际缴 费时缴费标准规定补缴相应的本金和利息。

 农村土地、 林地、 林权和宅基地按规定投入运营后,可由法定机构组织从流转 收益中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本息,提高缴费档次;农村土 地被依法征用,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条件 的,可以按不重复享受补贴、补助和不重复参保缴费原则, 自愿选择保留或结算退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出人员应按 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县区为统筹单位, 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支出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设立养老保险资金专 户,统一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 挪用和侵占。对基金支付使用,实行县区申报,市级批准的 管理制度。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基金的收 支及运营情况,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严 格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确保基 金安全。三、制度实施“特”见效 根据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们建立了“低水平、广覆 盖、多档次、相衔接”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该制 度通过试点,社会广泛认可, 群众普通欢迎, 超过预期目标, 展示出较强的生命力。农民切身感受到参加新农保得到了实 惠,逐步促使其将长期以来养儿防老的观念转变为参加社保 养老的自觉行为,农民群众普遍认为只要缴费标准合适,政 府又给补贴,就愿意踊跃参保。充分考虑收入差异大的这一特点,科学设计制度,增强 了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得到了检验。缴费档次设定与各类人群缴费能力相适应,缴 费档次选择多样,缴费基数从 10%到 100%都有人选择缴费, 在已参保的 12.58 万人中,按最低标准 10%缴费(年缴 501 元)的有 117300 人,按 20%- 100%缴费(年缴 1002 元- 5008 元)的有 8500 人, 60%以上直接进入城保,具有较强的适用 性;参保人员年龄结构趋于合理,从 16 岁到 95 岁不同年龄 段的人员都积极参保,特别是 16 周岁至 59 周岁的城乡居民 参保比例达 70%,劳动年龄内参保人数与超龄参保人数的比 例为 2.3 :1,体现了农村社会保险的可持续性,基金运行的 平衡性,待遇水平基本满足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需求,经测 算和评估,系统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目前全县有 3.88 万 参保农民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均月待遇 116 元,保证了农村 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新农保这一惠民政策出台,从制度上 为广大农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制度得 到了广大群众的充分认可, 群众参保积极踊跃, 变“要我保” 为“我要保” ,据统计,仅家庭整体参保达到 4686 户 14058 人,其中还有 90 岁以上的老人参保。打破城乡界限,实现了养老保险全覆盖。县新型农村社 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为基础, 城乡统筹,制度相融,破除了养老保险城乡户籍界限,将参 保对象扩大到所有城乡居民,创新探索出全民社会保险的路 子,弥补了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缺失,使城乡居民平等享受 养老保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12.58 万参保人员中,农 村居民达 12.33 万人,占 98%以上。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有了新突破。按照个人缴费、集体 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积极探索并推行政府补 贴、集体补助办法,拓宽筹资渠道。县财政按领取待遇人数 给予每人每月 10 元补贴, 纳入财政预算, 体现了政府责任, 调动了群众参保积极性。鼓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为参保农 民补助新农保,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 定。我县运山镇文庙村两个组,用集体经济收入分别对 220 名参保人员补助 200 元、 300 元,永宁社区二组用集体收入 对 45 户参保家庭,每户补助 4000 元,据统计,试点期间, 全县有 21个乡镇 127个村 12105 人享受集体经济参保补助, 补助金额达 862.8 万元(含失地农民参保补助) 。探索“土地换社保”新路子取得初步成效。通过在陵江 镇、中土乡等 4 个乡镇试点,乡镇成立了土地流转交易服务 机构,所属村建立了土地交易信息服务站。在江南现代农业 园区,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将土地流转收入用于缴纳社会 保险费列为业主与村组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重要条款,园区 内已有 425 人通过“土地换社保”途径参加“新农保” 。实现了新老农保制度的合理衔接和平稳过渡。

 我县 1992 年推行了老农保制度,全县已有 23 万人参保。新农保试行 办法实施后,进一步完善了新农保与老农保的制度对接办法, 全县有 6.2 万名老农保参保人员通过换算缴费重新参加了新 农保。通过充分周密的准备、广泛深入的宣传、扎实有效的 推进,试点三个多月, 全县参保达 12.58 万人,征缴保费 3.69 亿元。四、制度完善“特”认真 由于《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与《国 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 发 32 号)和《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川府发 35 号)存在差异,为按照国家、省的要求妥善做 好制度对接,做好国家“新农保”试点工作,进行了多次的 专题研究和前期准备工作。开展对接考察。

 10 月 26- 28 日,李在扬局长带领市局 和县局的相关人员专门赴成都市、金堂县考察学习新农保试 点工作。成都市自 11 月 15 日开始实行的《成都市农民养老 保险办法》 ,其制度设计与县《办法》基本一致,其差别主 要体现在成都市设定的缴费基数较高 ( 30%、40%、50%), 缴费费率较低( 12%),且政府补助和耕保补贴额度较高, 参保人个人缴费少。目前,成都市拟在原制度框架下,结合 《指导意见》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办法后(增设 10%、 20%的缴费档次等)在全市推行。金堂县作为成都市新农保试点 县,已按成都市原办法参保的农民有 15.2 万人,目前也准 备按照成都市原制度模式完善试点办法,增设较低缴费档次, 待遇计发叠加试点县中央基础养老金补贴。开展对接研讨。

 11 月 5-6 日,市局专门邀请西南财经 大学、四川大学社保专家林义教授、蒲晓红教授、胡秋明副 教授和杨一帆博士到县和我市进行调研座谈。专家们一致认 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取得了成功, 成效显著; 城乡统筹是我国未来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趋势,的探索具有 超前性,非常有价值、有希望,应该充分肯定。

 《办法》立 足了当地实际,目标明确、机制成熟、运行可持续,其方向 是正确的。在此前提下,应当继续坚持下去,并在探索中逐 步完善;《指导意见》出台后,在选择制度模式时要充分考 虑群众意愿,同时积极争取省、部领导的支持,否则就难于 保证现行制度平稳运行。就制度对接中的具体问题,专家们 也发表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对接汇报。

 10 月 28 日,侯恩超副局长带领相关人 员赴省劳动保障厅新农保试点办就制度对接等问题进行了 专门沟通。试点办要求: 试点县的试点办法要尽快上报省厅; 县上的试点办法要根据国务院 《指导意见》 和省《实施办法》 制定,特别是制度模式、筹资方式、经办管理、计发办法等 要与《指导意见》相关政策一致,如《指导意见》中明确的 100- 500 元的固定缴费档次必须要坚持等; 原已开展新农保 探索的地区也要按此要求调整和对接。现正在根据国家、省 的要求和专家的建议,完善《办法》 ,并适时向省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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