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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基本知识2篇

时间:2022-11-04 08:25:06 来源:网友投稿

党史基本知识2篇党史基本知识 白酒基本知识1.1白酒的名称。 白酒:以曲类、酒母为糖化发酵剂,利用淀粉质(糖质)原料,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和勾兑而酿制而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史基本知识2篇,供大家参考。

党史基本知识2篇

篇一:党史基本知识

基本知识 1.1 白酒的名称。

 白酒:以曲类、酒母为糖化发酵剂,利用淀粉质(糖质)原料,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和勾兑而酿制而成的各类白酒。

 1.2 白酒的概述。

 中国特有的一种蒸馏酒。由淀粉或糖质原料制成酒醅或发酵醪经蒸馏而得。又称烧酒、老白干、烧刀子等。酒质无色(或微黄)透明,气味芳香纯正,入口绵甜爽净,酒精含量较高,经贮存老熟后,具有以酯类为主体的复合香味。优质白酒必须有适当的贮存期。白酒的贮存期,泸型酒至少贮存 3~6 个月,多在一年以上;汾型酒贮存期为一年左右,茅型酒要求贮存三年以上。白酒是中国传统蒸馏酒。又称「烧酒」及「白干」。据《本草纲目》纪载:「烧酒非古法也,自元时创始,其法用浓酒和糟入甑,蒸令气上,用器滴露。」由此可以得出,我国白酒的生产已有很长的历史。中国白酒以谷物及薯类等富含淀粉的作物为原料,经过发酵蒸馏而成。酒度一般都在 40 度以上,但目前已有 40 度以下之低度酒。中国白酒之酒液清澈透明,质地纯净、无混浊,口味芳香浓郁、醇和柔绵、剌激性较强,饮后余香,回味悠久。中国各地区均有生产,以山西、四川及贵州等地产品最为著名。不同地区的名酒各有其突出的独特风格。中国白酒以黄酒演化而来,虽然中国早已利用酒曲及酒药酿酒,但在蒸馏器具出现以前还只能酿造酒度较低的黄酒。蒸馏器具出现以后,用酒曲及酒药酿出的酒再经

 过蒸馏,可以得到酒度较高的蒸馏酒,即中国白酒。

 1.3 白酒的成分。

 白酒的主要成分是乙醇和水(占总量的 98%-99%),而溶于其中的酸、酯、醇、醛等种类众多的微量有机化合物(占总量的 1%-2%)作为白酒的呈香呈味物质,却决定着白酒的风格(又称典型性,指酒的香气与口味协调平衡,具有独特的香味)和质量。乙醇化学能的 70%可被人体利用,1 克乙醇供热能 5 千卡。酸、酯、醇、醛等这些并没有多少有营养的,只是香味而已。

 1.4 白酒的香味。

 白酒香味成分种类有:醇类、酯类、酸类、醛酮类化合物、缩醛类、芳香族化合物、含氮化台物和呋喃化合物等。

 醇类除乙醇外,最主要的是异戊醇、异丁醇和正丙醇,在浓香型和酱香型白酒中还含有一定量的正丁醇,属于醇甜和助香剂的主要物质来源,对形成酒的风味和促使酒体丰满、浓厚起着重要的作用;醇类也是酯类的前驱物质。

 酯类是具有芳香的化合物,在各种香型白酒中起着重要作用,是形成酒体香气浓郁的主要因素,己酸乙酯、乳酸乙酯和乙酸乙酯是白酒的重要香味成分。

 酸类主要是乳酸、乙酸、丁酸和己酸等有机酸类,影响白酒的口感和后味。是影响口味的主要因素。

 醛酮类化合物包括乙醛、2,3-丁二酮和 3-羟基丁酮等。缩醛类乙缩醛含量最多。4-乙基愈创木酚、苯甲醛.香草醛和酪醇等芳香族化台物是酱香型白酒的重要香味成分,β-苯乙醇在豉香型白酒中含量最高,而在米香型酒中次之。

 含氮化合物主要是四甲基吡嗪、三甲基吡嗪和 2,6-二甲基吡嗪。呋喃化合物中以呋喃甲醛较为突出,是酱香型白酒的特征成分之一。

 1.5 白酒的香型。

 中国白酒产品种类繁多。

 1979 年全国第三次评酒会上首次提出:按酒的香型可将白酒划分为 5 种香型,又称 5 种风格。即:酱香型、清香型、浓香型、米香型和其它香型。1993 年国家又颁布了“兼香型”和“凤香型”。直到今天,我国白酒一共细分为 13 种类型。

 1 酱香型 :以贵州茅台酒为代表。又称茅型。口感风味具有酱香、细腻、醇厚、回味长久等特点。

 2 清香型:以山西汾酒为代表。又称汾型。具有清香、醇甜、柔和等特点,是中国北方的传统产品。

 3 浓香型(大曲香型):以宜宾“五粮液”(多粮)、泸州老窖的“1573”(单粮)为代表。又称泸型。口感风味具有芳香、绵甜、香味谐调等特点。

 4 米香型:以广西桂林三花酒、冰峪庄园、西江贡为代表。口感风味具有蜜香、清雅、绵柔等特点。

 5 凤香型:以陕西“西凤酒”为代表。以乙酸乙酯为主,一定的乙

 酸乙酯香气为辅。

 6 芝麻香型:以山东“一品景芝”为代表。此类酒淡雅香气,焦香突出,入口芳香,以焦香、糊香气味为主,无色、清亮透明;口味比较醇厚,爽口,有类似老白干酒的口味,后味稍有苦味。

 7 豉香型:以广东佛山“玉冰烧酒”为代表。以大米为原料,小曲为糖化发哮剂,半固态液态糖化边发哮酿制而成的白酒。

 8 特香型:以江西“四特酒”为代表。以大米为原料,富含奇数复合香气,香味谐调,余味悠长。

 9 老白干香型:以河北衡水“衡水老白干”为代表。酒色清澈透明,醇香清雅,甘冽丰柔,回味悠长而著称于世。

 10 兼香型:①酱中带浓型,表现为芳香,舒适,细腻丰满,酱浓协调,余味爽净悠长;如湖北白云边酒.②浓中带酱型,主要表现在浓香带酱香,诸味协调,口味细腻,余味爽净。如黑龙江的玉泉酒等。

 11 药香型(董香型):以贵州“董酒”为代表。清澈透明,药香舒适,香气典雅,酸度较高,后味较长。

 12 馥郁香型:口感醇厚绵甜,落口爽净舒适,回味悠长,优良的酒质是其最大的核心价值 如酒鬼酒。

 13 芝兰香型:国家科研进步的新成果。以浙江致中和出品的“国养”为代表。以高粱、玉米、小麦、大米、糯米等九种粮食为原料,合理配料,采用三花蕴合、五种技艺进行酿造。酒幽香、舒雅、甘美、丰润、怡畅。

  1.6 白酒的度及其测定方法。

 白酒的酒度,指的是白酒中酒精容量的百分比,也就是酒精的含量。例如:60°的白酒,就是指含有 60%的酒精,剩余的 40%基本上就是水。

 我国早年没有酒表,测定酒度是用看酒花和用火烧酒等办法来确定酒的酒精含量。

 看酒花。将酒对上一定数量的水,取一勺、一盆,用勺舀慢慢由高处向低处倒入盆内,观察落在接酒盆内的酒“花”大小、均匀程度、保持时间的长短,来确定酒精成分的含量。这种方法的准确率可达90%。

  用火烧。将白酒斟在盅内,点火燃烧,火熄后,看剩在盅内的水分多少,根据水分的数量确定该酒酒精的含量。这种方法,因常受外界条件的影响,所以尚欠准确。

 建国后全国统一使用“酒表”,用酒表来测定白酒的酒精含量。方法是取一只玻璃量杯,杯里装满拟测度的白酒,把酒精计、温度计放进量杯内,待三五分钟后,温度计升降稳定了,即可观看两计的度数。

 1.7 白酒的勾兑和调味。

 勾兑——把具有不同香气和口味的同一类型的酒,按照不同的比例掺兑调配,起到补充、衬托、制约和缓冲得作用,使之符合同一标准,保持成品酒的一定风格的专门技术。这是白酒生产中一道重要的工序。因为生产出的酒,质量不可能完全一致,勾兑能使酒的质量差

 别得到缩小,质量得到提高,使酒在出厂前稳定质量,取长补短,统一标准。勾兑好的酒,称为基础酒,质量上要基本达到同等级酒的水平。

 勾兑酒的作用,主要是使酒中各种微量成分配比适当,达到该种白酒标准要求和或理想的香味感觉和风格特点。勾兑的做法就是把生产车间的酒逐一品尝,分析各自的长处和短处,将它们互相掺兑调配,使各种微量成分按比例配合,酒体更加谐调。

  好酒与差酒相勾兑,勾兑后的酒可以变好酒;差酒与差酒相勾兑,勾兑后的酒也可以变好酒;如果好酒与好酒勾兑,比例不当,各种酒的性质、气味不合,也可能使勾兑后的酒质量下降。但一般来说,好酒与好酒勾兑,质量总是提高的。

 由于有了勾兑这一工序,所以各种杂味酒不一定是不好的酒,它们可以用作调味酒,尤其是苦、酸、涩、麻的酒,还可能是好酒。后味苦的酒,可以增加酒的陈酿味。后来涩的酒,可以增加酒的香味,可作带酒、搭酒。有焦糊味的酒,有酒尾味的酒,以及有霉味、倒烧味、丢糟味的酒,如果这些酒异味较轻微而又有其特点,也可作为搭酒,少量用以勾兑,可增加酒的香气。

 调味——调味是对勾兑后的基础酒的一项加工技术。调味的效果与基础酒是否合格有密切的关系。如果基础酒好,调味就容易,调味酒的用量也少。调味酒又称精华酒,是采用特殊少量的(最大用量在 1/1000 左右)调味酒来弥补基础酒的不足,加强基础酒的香味,突出其风格,使基础酒在某一点或某一方面有较明显的改进,质量有

 较明显的提高。

 白酒调味的作用可归纳为三种:即添加作用、化学反应作用和平衡作用。调味前对基础酒必须有明确的了解,要选择好调味酒,在方法上要行作小样试验。调味后的酒还须再贮存 7—15 天,然后再经品尝,确认合格后才能包装、出厂。

 调味酒的种类很多。单独品尝调味酒时,常常感到味怪而不谐调,容易误认为是坏酒。调味酒的种类、质量、数量与调味效果也有密切的关系。

 酒的勾兑和调味都需要有精细的尝酒水平,尝评技术是勾兑和调味的基础。尝评水平差,必须影响勾兑、调味效果。为尽可能保证准确无误,对勾兑、调味后的酒,还可采取集体尝评的方法,以减少误差。

篇二:党史基本知识

的基本知识

  一、合同的法律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同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情势 在我们国家合同情势目前有这样几种情势:1、书面情势(有些合同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书面情势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2、口头约定(在能够证明的情形下,双方口头约定也能够成立合同。口头约定在产生纠纷时难以证明,所以这种情势不可取)

 3、其他情势,它又分为默示情势和视听资料情势。

 三、签订一份合同的进程 我们签订一份合同要经过要约、许诺两个阶段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或者说必要内容:

 1、合同双方当事人;2、标的;3、数量、质量;4、价款或者酬劳;5、实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办法。

 五、合同的特别情势——格式合同

 (一)概念: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为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

 合同法制定了一套规则来管制格式合同。

 第一、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要采取公道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依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二、在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益的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说明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

 另外,还请记住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二种情形的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成心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缺失的。

 六、 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1、合同文本的起草 2、 审查合同对方的签约资格及履约能力 3、合同双方应承当的权益、义务应当明确具体切忌模糊笼统 4、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

 5、“明确合同签订地”的意义。

 6、合同内容完成后,双方签字盖章有关事项,特别注意合同的附件,也要盖章。

 专题: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 一、 什么是“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指的是在房屋买卖进程中,买卖双方就同一房屋买卖签订的数份不同价格的合同。

 二、“阴阳合同”与“补充合同”不是一回事

 阳合同只用来登记,真实的成交价是阴合同,两份合同的价格不同,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多是同一天,也可能相隔数天,但大致时间一致。而补充合同是对前一份合同的变更,一样是在合同实行到一定阶段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而对本来合同所作的变更。

 三、“阴阳合同”显现的两大原因:

  1、下家为多贷款

  2、上家为少交税 四、卖方签订“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

  1、交易不成时,承当房价下跌缺失的风险。

 如果房价下跌,买房人以签订“阴阳合同违法”为理由毁约,卖方有可能承当房价下跌所带来的经济缺失。

 2、买方违约的风险。

 如果买方没有定期支付乃至拖欠过户价之外的房款,那么卖方将会陷入难堪地步:协商、催讨,买方可能不予理会;向法院起诉,则会因存在明显的偷逃税行动而遭到经济处罚。

 3、行政处罚的风险。

 签订“阴阳合同”后,卖方因此可以少缴乃至不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被税务机关查出,则不仅会被追缴税款,还可能被处以高额的罚款。

 4. 刑事处罚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 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 30% 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四、买方签订“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

 1、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没法顺利获得产权 当买卖双方因交易产生争讼时,由于签订阴阳合同的行动明显是为了躲避国家税收,违背了合同法中的相干规定,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国家利益,一但进入法律程序肯定会被宣布无效。而房地产交易中心是基于“阳合同”,才办理的过户手续,因此基于这份合同所进行的过户行动也会被撤销。

 2、再次出售时,承当高昂的差价税负的风险。

 本次交易中本来的卖方做低价格后躲避了税负,但等到将来买家卖出房屋时,买家可能就要面临两个问题:一是由于买入价低,房屋出售时估值也会相应着落;二是再次卖出和买入价之间的差额较大而承当高额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3、没法获得高额贷款的风险 由于政府备案的价格较低,买家在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时,银行将根据备案价格和评估价格来综合评定发放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将以低于实际价格的标准发放贷款。银行对二手房贷款政策收紧的情形下,银行将极有可能依照备案价格或评估价格中的低者发放贷款。这将造成买家实际贷款总数的着落,也无疑增加了买家支付首期款的总额。

 4、行政处罚的风险。

 房地产买卖中,买方应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契税。“阴阳合同”被查出后,税务部门可能对偷逃契税的买方给予补缴税款、罚款等行政处罚。

 5、刑事处罚的风险。

 如果买方偷逃的契税数额到达标准, 则买方可能直接被追究偷税罪的刑事责任 。另外,如果卖方偷逃税额到达标准,则买方也有可能被作为偷税罪的共同犯法人,与卖方一同遭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除了以上主要的法律风险外,签订“阴阳合同”的双方还都可能被相干部门将其偷税行动记入个人征信体系,留下信誉污点。并且,“阴阳合同” 会导致遵法效应大大着落 ,容易引发纠纷,使双方额外支出仲裁费、诉讼费等解决争议的本钱,可谓得不偿失。

 五、中介方的风险 1、行政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有权对参与阴阳合同的中介进行行政处罚。

 2、如果法院认定房地产买卖合同不成立。原居间买卖合同没有束缚力,中介方要求支付佣金的,不予支持。

 3、如果买卖双方偷逃税额到达刑事追诉标准,中介方也有可能被作为偷税罪的共同犯法人,与买卖双方一同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法院对 “阴阳合同”的效率及处理 1、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规避国家税收或为欺骗银行贷款的价格条款无效。该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率的,其他部分仍旧有效。

 2、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付款方式等其他条款在不同合同中约定不一致的,应认定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条款有效,非真实意思的条款对当事人没有束缚力。

 3、买卖双方为躲避税收、欺骗贷款等在居间买卖合同中约定虚假成交价,一方要求以真实成交价订立现售合同,对方不同意导致现售合同未能订立的,视为房地产买卖合同不成立。

 4、对偷逃税款数额到达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法院可以向公安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要求追究双方的刑事责任。

 七、建议:

 1、 不要为了眼前的小利益而签订“阴阳合同”;

 2、 房地产买卖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详尽,并表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3、 房款支付应尽可能采取监管情势。

 4、 完善征税评估体系、规范房地产中介和银行放贷政策,避免“阴阳合同”滋生。

 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托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托付人支付酬劳的合同,一样也叫中介合同。

 中介的居间服务就是促成合同成立,合同达成,三方已经签章确认,中介的居间义务也就相应的完成了。

 二、居间合同一样应规定的内容:

 1、居间人向托付人提供的服务内容; 2、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后托付人应支付的酬劳;

 3、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须费用的负担; 4、双方当事人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认真审核交易主体 作为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之一的经纪企业,同时也是买卖合同的主体之一,依照法律规定不仅应当对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而且有责任督促交易双方完善主体资格手续。如果由于经纪企业未尽审查义务或者审查不严导致合同无效,且给交易一方造成经济缺失的,则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或赔偿责任。

 审核的内容:

 1、交易主体的身份;2、交易主体的资格。

 四、审核交易标的物 经纪机构应当对房屋的有关情形予以调查,如果显现下列情形,经纪机构应当告知交易双方该交易标的物不能进行转让:

 ①交易标的物为非法建筑或已被列人拆迁范畴;②房屋权属有争议;③房屋已出租他人而出卖人未依规定通知承租人而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④房屋已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⑤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它情势限制房屋所有权属转让的;⑥交易房屋存在严重质量瑕疵的;⑦未经所属单位同意或未有权机关登记审批的公房等不完全产权房屋;⑧共有房屋出售未获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如果房地产经纪机构明知该房屋存在上述情形而未尽告知义务,给合同一方(一样指买方)造成缺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是托付人(一样指卖方)刻意隐瞒制造虚假证明等而给买受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造成经济缺失的,则由托付人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下列房源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1、未获得房产权但有预售许可且已签订按揭合同的商品房。2、有些虽有获得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商品房,但现实中却存在开发商违规加高加建未获得预售证而私自售楼的现象,这类房屋买卖终究是没法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得备案登记的。3、 “小产权房”即宅基地房的买卖问题。4、集资房、福利房、单位分房。5、共有的二手房产。

 6、有承租人的二手房。

 7、设定了抵押权的二手房产。

 8、被司法机构查封的二手房产。

 五、完善交易手续。

 1、

 定金托管、首期监管问题:定金托管制度可以较好地解决出卖人收到定金携款走人的问题,但实际操作中经纪机构应要求买受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约定定金——由于依照担保法规定:定金以实际交付为准,定金未实际交付则定金条款不生效,换言之,部分定金未交付,则该部分约定不生效。首期款监管问题,目前各家经纪机构多是自己监管首期款,存在挪作他用的可能,个别经纪机构倒闭后曾显现携款叛逃的现象,因此,为了诚信经营、建立品牌,建议首期款托付银行监管。

 2、办理按揭及撤销抵押问题:应当向交易双方说明或出具书面说明书,使交易双方完全明白办理按揭所需的个人资料其他具体要求,监督出卖人与有关银行及时办理撤销抵押手续。

 3、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问题:产权过户手续是交易的重中之重,应当确保产权过户登记时所递交的资料齐全、无误,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税单、发放房地产证,建议由经纪机构领取、收存,以防交易双方违约时经纪机构陷入被动。

 4、税费负担问题:必须完全清楚、具体地书写清楚各方承当税费的内容和数额,使得日后纳税、交费不存在任何争议的可能。

 5、按揭款放款问题:虽然触及银行内部操作问题,但经纪机构仍有义务向银行了解放款的大致时间,并适当督促银行尽早放款。

 6、杂费承当问题:虽然目前的经纪合同均约定了杂费由出卖人承当,并暂扣出卖人若干押金,但经纪机构仍有必要事先向物业管理处了解出卖人有无拖欠杂费及数额。

 7、交房时间、条件问题:合同应当完善出卖人收到约定款项后不交房的违约责任,促使出卖人积极实行交房义务,确保买受人的正当权益。

 8、附送物品问题: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在合同后附赠送物品清单,并由交易双方签字认可。

 六、避免法规政策方面的风险

 在交易进程中常常会显现国家法律、法规颁布、修改或废除的情形显现,因此,应当在合同的附则中约定显现以上情形的处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1、商品房出售前广告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说明的知道与适用》中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计划范畴内的房屋及相干设施所做的说明和承诺具体肯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肯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承诺即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背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第一,广告宣传的内容一定不能过于明确和具体。其次,对于样板房,一定要在样板房内的显著位置标明“本样板房仅供参考,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另外,对于一些购房即送大奖、购房办户口,或者说保证升值等的宣传用语,一定要谨慎使用。

  2、商品房出售时签订认购书

 在签订认购书时应当注意一些问题。第一,要避免成为买卖合同。在认购书中只能约定一些核心的内容,比如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等。对于不能肯定的问题,比如面积,应当明确注明以测绘报告肯定的面积为准;对于获得预售许可证的时间,也尽量避免约定明确的期限。交房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也尽可以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其次要表露项目信息及手续现状,避免被认定为敲诈导致双倍赔偿。

 3、合同双方当事人 买卖双方当事人项应填写全,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项都要填写全。

 4、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形 开发约定的工程号和市地名办肯定的行政街号两者都填上。关于该商品房的用处、结构、层建筑层数、阳台是否封闭及建筑面积等,都应当填写全,肯定准确的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形,仔细核对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5、付款方式及期限 如果挑选现款付款方式,交付购房款,则没有太大的风险;若挑选按揭贷款的付款方式,贷款申请是否批准,可能会是购房者买房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要在合同上注明“按揭贷款”字样,注明未获贷款时的处理方法。付款时间约定好,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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